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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2026年3月起施行

来源: 荆楚网     |          |     发布日期: 2025-12-02     |     [      ]


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建议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养老事业发展经费,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问题。应当将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存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应当健全养老服务和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根据其评估等级、困难状况等,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应当按照需要发展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满足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集中照护需求,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家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

条例规定,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算)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相对集中设置,方便使用,且单体面积满足养老服务需要。

条例提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的子女、配偶以及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其中,独生子女的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护理期间视同出勤,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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